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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王揚霖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供出毒品上游,經警方查獲,積極配合刑事追訴,難認被告有逃亡躲避本案審理、執行程序之情事存在;又被告涉犯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係初罹重典,被告涉案前亦有正當工作,與母親有共同固定住所,恆以被告之年紀係初出社會之人,顯無逃亡之能力及可能性,實不得僅以被告所犯係重罪,遽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請求命其他替代手段以代替羈押,准以具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屬於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日後勢必將接受高刑度之制裁,恐伴隨高度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11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0月6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經核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然後續仍有上訴、執行程序須進行,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必要,況上開販賣毒品之法定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是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