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燦發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2個未成人子女要扶養,會找正當工作維持家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以上述被告有未成人子女要扶養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