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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潘俊豪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6月21日裁定羈押。

嗣經本院於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0月12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衡以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所受侵害等因素,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仍足認本案非羈押被告,無從防免被告再犯,有羈押之必要,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