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李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李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李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書狀附卷可佐,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均屬同質,且犯罪時間密接,甚有重疊,自具有共通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6月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處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3日至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1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60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01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1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454號 113年度訴字 第99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4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1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454號 113年度訴字 第9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3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7月7日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緩字第380號(彰化地檢114年執撤緩助字第11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4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88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74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93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處有期徒刑2年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8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偵字第72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1357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33號 115年度訴字 第107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11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1357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33號 115年度訴字 第10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3月31日 115年8月19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69號(彰化地檢115年執助字第461號)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337號(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661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