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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4號

115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品洋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品洋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陳品洋(下稱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84號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諭知羈押在案,嗣因被告於115年2月5日入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在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另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則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實益,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