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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錦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錦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錦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9月16日、114年9月17日(接續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所載意見(本院卷第5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犯罪 日期 114年8月17日 114年7月17日 114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951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1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951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14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382號 ⒈彰化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383號 ⒉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 日期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383號 ⒉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 日期 114年9月13日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17日 (接續犯) 114年9月24日 114年9月25日 114年9月26日 (接續犯)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383號 ⒉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以下空白 犯罪 日期 114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518、265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5、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383號 ⒉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