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 請 人 王媄蓁代 理 人 張鈺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並未準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查本院受理115年度交簡字第825號被告黃淑霞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聲請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現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亦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參諸首揭說明,訴訟救助之規定既未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後續如移送民事庭而有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得於該時再為具狀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