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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946、8829號),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另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556號、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均駁回上訴而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有該署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5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