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哲尉具 保 人 胡柏堅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柏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胡柏堅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而未遵期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其等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限制住居具結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6月3日桃檢春酉115執助1155字第1159075595號函、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5年5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15003413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