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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董旻霖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3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給我一個機會,讓我可以從事正常工作,照顧小孩及父親,爰聲請以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判決,於115年8月18日確定,於115年8月27日入監執行乙節,有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已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