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賴祺元律師被 告 許俊儒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俊儒已坦承犯行,無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及逃亡之虞,且並無前科,無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其自白不諱,且有相關卷證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屬集團性犯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被告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由被告之犯罪歷程及犯罪環境、條件觀察,足以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或條件下,被告仍可能有再為同一犯罪行為之危險,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將來之後續審判、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宣判,仍足認本案非羈押被告,無從防免被告再犯,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