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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被 告 蕭嘉琪指定辯護人 呂仲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聲請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將被告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依職權陳報護送蕭嘉琪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醫治,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嘉琪於民國115年1月10日上午因右臉紅腫疼痛等急迫症狀,安排戒護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林基督教醫院)急診就醫,爰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前段規定送本院為准駁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但有急迫情形時,看守所得先將其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即時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羈押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證資料後,裁定自114年10月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裁定自114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聲請人所稱上情,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有護送至上開醫療院所醫治之必要。是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