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國洲具 保 人 林楹婕(聲請書誤載為林盈婕,應予更正)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楹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除具保人姓名「林盈婕」應更正為「林楹婕」外)。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均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嗣受刑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司法警察關於受刑人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件足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可佐。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於受通知時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