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銘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銘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銘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鄭銘元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前各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2年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罪名雖非完全相同,然均與毒品有關,各罪間之獨立性較低,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尚非完全不同;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附表:受刑人鄭銘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②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5年10月 ②有期徒刑5年6月 ③有期徒刑5年6月 ④有期徒刑5年10月 ⑤有期徒刑5年10月 ⑥有期徒刑2年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8月 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13年12月30日17時26分 ②113年12月30日17時45分 ③114年1月3日 ④114年1月4日 ⑤114年1月6日 ⑥114年1月9日至同年月13日 ①113年8月26日 ②113年10月29日 ①113年8月26日 ②113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371、483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114年度偵字第26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0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114年度偵字第26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129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8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27日 114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129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8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12月4日 114年12月31日 114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設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00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98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99號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9年6月 ②有期徒刑9年4月 ③有期徒刑8年 ④有期徒刑8年 ⑤有期徒刑8年 ⑥有期徒刑5年4月 上開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①有期徒刑2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14年3月18日 ②114年4月19日 ③114年4月4日 ④114年4月5日 ⑤114年3月17日 ⑥114年3月至同年4月間某時許 ①114年2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 ②114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137、18155、18156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404、906號及115年度偵字第2078、20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530號 115年度訴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11日 115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530號 115年度訴字第35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5年4月16日 115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設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31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