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王揚霖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吳奕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供出毒品上游,經警方查獲,積極配合刑事追訴,難認被告有逃亡躲避本案審理、執行程序之動機;且相關事證業經扣押在案,同案被告亦於偵查中供述在卷,顯無理由足認被告尚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有固定住所,僅剩母親一人得以盡孝,確無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縱認被告有羈押原因,惟被告自羈押至今,檢警就相關事證均已調查明確,亦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請求准以具保,並命其他替代手段以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屬於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日後勢必將接受高刑度之制裁,恐伴隨高度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再裁定自115年8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核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本案仍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必要,況上開販賣毒品之法定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是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辯護人所為聲請並非有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