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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益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1至149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6至190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5年度聲戒字第35號)獲裁准(115年度毒聲字第309號)後,聲請重新審理並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益弘之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至第4項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由此可知,強制戒治裁定聲請重新審理,須以裁定確定為程序要件,進而始有衡量是否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以115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准等情,有本院115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又查上揭裁定正本於115年7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於期間內提起抗告等情,經本院查閱該案卷宗無訛,本院115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尚未確定,至為明確。本件強制戒治裁定既未確定,當然無從聲請重新審理,亦無裁量停止執行之餘地。被告聲請,依上說明,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