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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 請 人即被告胞姊 蕭玉佳被 告 蕭能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能昌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於停止羈押後,應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巷0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罹患舌癌,癌細胞轉移其他部位,痛苦難受,看守所內醫療設備不足,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胞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犯上開犯嫌,嫌疑雖屬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然考量被告就本案被訴事實坦承不諱,且本案嗣已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5年7月29日終結,在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惡性、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自述之家庭、身體狀況、資力等節後,認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巷00○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