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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詹育程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緝盈字第6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陳狀書」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是以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或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應駁回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不存在、無繼續執行情事,或就經法院撤銷之同一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聲明異議,請求變更或撤銷者,該聲明異議之請求即欠缺救濟之必要性。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詹育程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案並已確定在案,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據此核發115年度執緝字第632號執行指揮書,就上開拘役刑核定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且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就聲明異議人發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明無誤,此部分堪以認定。

(二)又檢察官前揭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而加以變更,改為准予易科罰金,並於115年8月12日發函通知聲明異議人得委由三親等內親屬為聲請易科罰金等情,有彰化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及該署115年8月12日函附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雖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並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然檢察官檢察官既已自行變更原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而改為准予易科罰金,則本件情事已有變更,聲明異議之前提對象即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已不存在,故本件聲明異議已無必要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