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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辰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8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辰祐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申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郭辰祐(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5年7月29日起羈押3月。而前開羈押原因現雖尚存,惟考量本案已於同年8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並權衡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羈押之比例原則,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供擔保,並對其為限制住居之處分,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及心理負擔,而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本案目前如上所述之訴訟進度,及被告自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000號(惟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件: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