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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朝信上列聲明異議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17日彰檢智執壬115執聲他1159字第115905009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字第847號指揮執行。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3051號指揮執行。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字第3868號指揮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開判決、裁定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核發上開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係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職權之合法行使,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經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陳,係認其有符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僅屬得否請求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重新裁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並非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主張,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要件不符,故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