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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陳英傑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游,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尚有家人罹患重病需照顧,希望能在服刑前陪伴雙親,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