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楊禹謙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許玉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玉山已坦承犯行,前因經濟困難沒錢搭車從新竹前往彰化開庭,加上手機欠費遭停用無法聯繫法院,始未到庭,並非故意逃匿,被告現已全部認罪,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簡列表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本院已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