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號11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帛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帛勝於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張帛勝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羈押迄今。法官考量被告及其他共犯陳威宇、黃文權、張心瑜均已坦承犯行,被告從事收水之層級,目前尚無其他詐欺犯罪之情事,經本院判處之刑度等情,爰依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