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建嘉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嘉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建嘉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2月13日起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本案既已自115年2月13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自該日起其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