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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馮家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家達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馮家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案由、情節、罪質之同異各情,因案情簡易,且法院裁量範圍有限,爰不待陳述意見,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已執畢)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04 113/10/23-113/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78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1號 114年度簡字第1692號 判決日期 114/02/06 114/10/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011號 114年度簡字第16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05 114/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7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2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