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第357號聲 請 人 周代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及願意賠償被害人,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羈押。
嗣經本院於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6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