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豐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豐銘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豐銘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1月13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除附表編號4外)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4月25日 114年8月27日 114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391、19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391、198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9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34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日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2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4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418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 號 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391、198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418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