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東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東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霖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編號18部分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編號18之罪,均係其參與詐欺犯罪集團期間一系列犯行,各罪之獨立性較低,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9月 處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9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07號【聲請書漏載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946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55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5026、15621、160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0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3日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4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91號 編號2至5號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7月 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55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5026、15621、1600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0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7865、183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8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5日 114年6月5日 114年9月10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4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6號 編號2至5號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0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7865、183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0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7865、183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6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04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7865、183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46號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81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29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74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74號 114年度訴字 第150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74號 114年度訴字 第1374號 114年度訴字 第1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日 114年12月2日 114年12月17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21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