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黄世炅指定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供出上手,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5年2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雖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115年度訴字第3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惟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