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URADANAI WINAI(中文名字:素拉塔奈·威奈 )具 保 人 邱瑞堂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瑞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邱瑞堂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要求指定出具保證金新台幣1萬5千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票1份及警員報告書1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5年1月6日上午9時20分,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一節,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按,且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