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2號11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凱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凱靖撤銷羈押。
林凱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具保停止羈押,讓我回去看奶奶,並且好好工作,賠償給被害人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因而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
後,被告已於115年3月3日起發監執行(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