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2號11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凱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凱靖撤銷羈押。

林凱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具保停止羈押,讓我回去看奶奶,並且好好工作,賠償給被害人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因而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

後,被告已於115年3月3日起發監執行(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