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文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已積極配合偵查事宜,被告已無再犯之虞,並無羈押必要,且被告家中尚有子女及母親需要照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短時間內二次前去收款,第一次遭逮捕後坦承犯行,仍於第二次又再前往收款,均稱是遭認識極短時間之人要求前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衡諸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