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3號異 議 人即 受刑人 江振宇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更字第67、1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請將115年度執更字第67、109號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得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必須符合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所有判決之「裁判確定前」才可以定應執行刑。經查,異議人江振宇所異議之115年度執更字第67、109號執行指揮所對應之裁定分別為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528號、1529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下簡稱1528號裁定、1529號裁定)。其中1529號裁定的附表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2年2月1日,故僅有112年2月1日前所發生的案件才可以跟該次犯罪定應執行刑。而異議人之1528號裁定中的3次犯罪,犯罪時間分別是112年5月14日、112年5月27至29日、112年6月2日,都在1529號裁定的附表編號1案件裁判確定後才發生,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規定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以無法定應執行刑。

三、故異議人對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核檢察官於法尚屬無違,本件異議人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