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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介文受 刑 人 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介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惠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李介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三、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釋放,嗣經判刑確定後經合法傳喚後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羈押或另案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事由,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且受刑人已另由其他院檢通緝中,足認已經逃匿,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