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程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至於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僅得另循刑事訴訟法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程中(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可佐。而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顯係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上開定應執行刑確定裁定有所不服,要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則其執此聲明異議,並非適法,應予駁回。另本院前已通知受刑人具狀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57號定應執行刑一案表示意見,且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本院於為上開裁定前未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自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