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文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彬(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執辛字第386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本院已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