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美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美好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美好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及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3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9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327號 114年度簡字第23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11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327號 114年度簡字第23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日 114年12月17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27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罰執字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