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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陳威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宇自民國114年8月15日羈押迄今已經5月,且於偵查、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其他共犯黃文權、張帛勝、張心瑜亦皆認罪,並均已於115年1月14日宣判,羈押之理由應已消滅。被告係因工作不順,一時思慮不周始犯本案。因被告已婚,與配偶育有國小三、五年級之子女各1名,配偶與友人合開早餐店之收入微薄,家計原賴被告從事之木工裝潢維持,因羈押許久致家計斷絕,希能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固坦承犯行,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惟被告係本案5人中之主謀,並非第一線之層級,顯見與上游詐欺成員之掛勾匪淺,又被告經警查獲時另扣得手槍、子彈,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足認交往背景複雜。此外,本案尚有共犯王苡筑尚未到案接受審判,且被告對於收款後之洗錢金流去向交代不清,故有事實足認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聲請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