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嫙㛄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嫙㛄(下稱聲請人)已坦承犯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供稱已經擔任車手多次取款,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能影響聲請人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