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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5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銘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死亡時,因法院裁判之對象已不存在,原則上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自明。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法院以被告分別受宣告之罪刑為基礎,予以綜合評價後,合併決定其應執行刑罰之特別量刑程序,所為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本質上屬實體裁判,自亦應以法院量刑之對象存在為前提。是以,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後,受刑人死亡時,法院即不得為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向本院聲請受刑人陳銘仁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業於114年8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量定及執行程序對象已不存在,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自難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