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7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仲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仲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仲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6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署押」;附表編號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及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是」;附表編號7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文書」),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2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搶奪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3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80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5年3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44號 (已執畢)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3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3號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署押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115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4號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以下空白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1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