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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龍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深切悔悟,且已積極配合偵查事宜,被告已無再犯之虞,並無羈押必要,且被告家中尚有母親需要照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詐欺集團的成立本係以反覆實施為目的,且被告確實收水十數次,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被告供稱有刪除與上手之對話,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