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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8號聲 請 人 王宸螢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張奕晨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係因求職而涉至詐欺犯行,惟期間仍持續、密集投遞履歷,尋找正當工作,欠缺詐欺之主觀犯意,又被告之手機已遭扣押,與詐欺集團之聯繫早已切斷,並無串證、滅證之虞,亦絕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高齡、罹癌之老母需照顧,請求准以交保以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羈押。

嗣經本院於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衡以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所受侵害等因素,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宣判,仍足認本案非羈押被告,無從防免被告再犯,有羈押之必要,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