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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被 告 林則安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聲請人認有對被告施用戒具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對被告林則安施用戒具,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林則安於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35分,因同房收容人編號1085號李金進看電視唱歌,經反應後,李金進仍不理會,被告遂一時氣憤,出手毆打李金進,因認被告有暴行及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爰即時至同日11時15分施用手銬1副,並聲請本院許可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核准。爰依羈押法第18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束縛身體處分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