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01號聲 請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 告 許圳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圳杰已經認罪,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並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本案已經協商判決,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等語。
二、惟查,被告於本案經警通知及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在監收受本院傳票後,於3月4日審判期日亦不到庭,嗣經通緝方能到場,顯見無心面對本案。此外,依其法院通緝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43頁),被告就過去所涉案件,殆皆經由通緝始能進行後續之偵審程序,又有無數竊盜紀錄,習性難改,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如不繼續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