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金全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家中有90歲之年長母親現居於老人院,原本有兄長可代為照料,但現因兄長已往生多年,故照料母親之重擔已落在伊身上,需由伊照顧及繳交老人院之開銷及生活費。另伊患有骨刺,醫生已建議儘快開刀處理,且在看守所看病時,醫生告知疑似患有食道癌,需儘快到大醫院檢查。爰聲請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電子鐐銬及具保以代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法之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予以裁定羈押,其後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轉受刑人身分執行有期徒刑(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本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