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金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金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6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5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119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43、415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3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114年度簡字第1480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114年度簡字14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07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8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10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86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73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85號)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以下空白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163號 判 決日期 115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163號 判 決確 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5度執字第2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