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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3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0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以外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可佐,堪信為真,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暨參酌受刑人於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所陳述之意見內容等一切事項,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強制性交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30日 113年8月3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34、14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1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058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27號 114年度簡字 第11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28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058號 113年度侵訴字 第27號 114年度簡字 第115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30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59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4號(已執畢) 編號1、3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3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