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政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政達就本案已深刻反省、檢討,因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97歲祖母需要扶養照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又被告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於本案為警查獲時係另案通緝中,加以先前有多件詐欺前科紀錄,又再犯本件相同案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如不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