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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冠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冠瑋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冠瑋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除附表編號1外)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2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8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56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8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866號 編號2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 號 4 罪 名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21、6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746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74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4月16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190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29